职改字[1986]第58号


    为了贯彻执行《实验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下列实施意见:
    1、为了确切反映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范围,实验技术职务确定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和高级实验师。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聘任或任命实验技术人员采用上述实验技术职务。
    2、实验技术职务是根据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完成的科研、教学工作,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的实际需要,对从事实验性或实验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而设置的。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中,研究、教学、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等各类人员要有合理的结构比例,不同类型的研究、教学单位,比例应有所不同。实验技术人员同各类人员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确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委自行确定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聘任或任命的权限。实验技术职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5、对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取得技术职务现仍在实验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应承认他们具备相应的实验技术的任职条件,有些已获得工程技术职称的,可根据本人条件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实验技术职务。
    6、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实验技术人员,经评审通过,可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确认其相应的职务。
    7、本“条例”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研究技术机构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设置有独立实验室的其它学校。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5月26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