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实管字(2012)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护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和处理等需按照规定执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操作。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指定的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掌握危险化学品的保管知识、灭火知识及其它应急知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采购下列危险化学品需持有《危险化学品采购证》:

(1)爆炸物品

(2)一级氧化剂

(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

(4)一级自燃品

(5)一级遇水燃烧物品

(6)一级易燃液体

(7)一级易燃固体

(8)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

(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第七条 购置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转移

第八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九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十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进行运输。

第十一条 提取剧毒品、爆炸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并完善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储存场地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灭火、减压、防爆、防火、防雷、防晒、消除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特别要注意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绝对不能储存在一起。

第十四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由两人以上认真进行检查登记后方可入库,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必须由专人分级、分类、定位保管,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完备才能予以发放,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把锁的制度。

第十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在使用时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计算用量,按当次实验所需实际量领用,并做好领用记录,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接触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该有明确的标记,使用后及时清洗。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接触有毒药品时应带橡皮手套;接触有毒气体时,带好防毒口罩;烧煮强酸、强碱时,要带好眼罩(镜)。各实验室应制定处理相应危险品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具,并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消除静电、喷淋、隔离等措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对使用危险品的全过程予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对领、用、剩、废的量进行详细记录;剩余药品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在排放时,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销毁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院系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程序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七条 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院系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