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测试费收取与使用管理,保证测试收入的合理分配与使用,并确保测试费收取与使用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吉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校发〔2007〕233号)、《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校发〔2010〕392号) 、《吉林大学关于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及规范有偿使用收费工作的意见》(校发[2015]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经学校审批获准立项的测试(仪器设备使用)收费项目。
第二章 测试收费立项与标准
第三条 根据《吉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校发〔2007〕233号),测试收费须提交收费立项申请,获批立项后,方可收取相关测试费。列入国家计量认证体系的测试收费项目需向学校收费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获学校批准立项的测试收费,执行学校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经过国家认监委认证评审合格的计量认证项目,其测试收费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校外)测试服务一般样品,执行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特殊样品根据实际情况收费。对内(校内)测试服务样品,实行成本价优惠收费。
第三章 测试费收支管理
第六条 收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测试收费须存入学校开立的相关账户及指定的经费卡内。
第七条 对外(校外)测试服务,须使用增值税发票,并依法纳税。对内(校内)测试服务,须使用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八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测试费按一定比例分配使用。
第九条 各收费立项单位根据收费情况和分配比例,以及财务政策和有关规定,可自主支配相关测试费。
第四章 测试费分配原则与比例
第十条 测试费分配,应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既要维护学校与立项单位利益、保障测试服务工作正常进行,又要尊重相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积极性。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测试费总收入10%学校统筹,10%纳入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剩余测试费总收入的80%全部归各收费立项单位统筹使用,其60%为奖福基金,40%为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为保障一线工作人员的基本利益和工作积极性,承担具体测试服务工作的各实验室及测试服务人员应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一线测试服务人员的绩效收入所占比例可为测试费总收入的15%-30%,具体比例由各收费立项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及人员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相关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消耗材料的购备。
第十五条 对外(校外)测试服务收费,须按规定税率缴纳税费,并由各收费立项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