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和监督管理,保障师生健康与校园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辐射安全管理,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逐级辐射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学校环境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环保办)负责全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申请办理学校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学校所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单位均要成立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条  学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辐射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细则。

第二章 辐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辐射工作是指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有关的工作;辐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有关工作的职业性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全校的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和接受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考核合格并获得由省级辐射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安全防护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辐射工作。取得《辐射工作安全防护培训合格证》人员,每两年须接受一次再培训。

第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并合理运用时间、距离、屏蔽设备等措施进行安全防护,严禁无防护措施进行工作。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一次监测,由环保办具体负责。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到达调查水平剂量时,所在单位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查明原因,制定有效防护措施。

第七条  环保办负责对上岗的辐射工作人员每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做好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环保办负责通知所在单位建议将其调离辐射工作岗位。学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辐射工作。

第八条 学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各单位,不得雇佣临时人员从事辐射工作。临时或短期参加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有关实验工作的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前要经过必要的、规范的培训,其管理可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学生实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十条  发生辐射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购买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须向环保办提出购买申请,同时提交供源单位的资质认证材料及许可证复印件、拟购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和转出、转入双方已经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须填写《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一式三份),经环保办审核同意后,报长春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和吉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准入手续。

第十三条  由环保办聘请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环评部门对新购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进行“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到货后,由环保办协调使用单位及供源单位,报请省、市辐射环境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办理新购同位素加入《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射线装置的单位,须填写《吉林大学射线装置购买申请登记表》和《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购买二类以上射线装置的还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环保办审核同意后,报长春市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和吉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办理准购手续,经批准后进行射线装置的购买。射线装置到货后,使用单位须向环保办报备。

第四章 放射性同位素库房管理

第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库房须设两名库房管理员,实现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七条  库房管理员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保管、发放、回收、贮存及库房的安全防护等工作;负责建立严格的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档案及台账,对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做到:使用时日检查、不使用时周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库房须设有明显电离辐射标志;放射性同位素应该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贮存场所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泄漏及监控系统管理等安全措施。

第五章 放射性同位素出入库管理

第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出入库时,领用者须持放射性同位素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的出入库单,按单领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并按时交回。

第二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出入库时,由库房管理员认真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出入库记录》。内容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名称、编号、出入库时间等,同时领用人、管理员须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出入库时,管理员、领用者(经手人)须共同认真检查同位素种类、活度与标签是否完全一致,确认容器完好无损,安全防护措施等正常后方可交接。

第六章 放射性同位素运输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在运输前,必须按规定报当地环保、公安部门,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须使用专业车辆进行,运输过程中须有专人监运,并携带剂量仪器进行监测,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在运输中,须使用专用的容器进行贮运,其安全防护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在现场搬运时,容器须放置于保护箱内,采用车运或双人抬运,严禁肩扛或手拎搬运,避免容器与身体直接接触。

第七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及射线装置工作场所,须划出工作区域,设立明显标志,严禁其它人员误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实验环境、实验条件、防护设施及实验过程,须符合国家有关辐射工作场所的规定,实行专人、专项记录,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操作规程,确保人员、环境安全。

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或射线装置使用前,须制订使用方案。其中包括使用方式、使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及实验后的处理等。

第二十九条  辐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实验时,须认真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规定,实验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或收贮。

第三十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实验时,须由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实验结束后要立即将放射性同位素送回库房,严禁在库外存放。

第八章 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场所时,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三十二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施工前,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省市辐射环境监督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省市辐射环境监督部门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辐射工作场所退役前,须将场所内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转移出该场所(如发生核素表面污染,须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去污处理),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现场监测并做出辐射环境影响报告,报省市辐射环境管理部门批准。获批后方可准予退役。

第九章 放射性废源、废物送贮

第三十五条  拟送贮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单位须向环保办提交《放射性废源、废物送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由环保办负责将放射性废源、废物送贮的相关材料报送省辐射环境监督部门审批,并负责协调、组织送贮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发生辐射安全事件,事件的引发者或发现者,须立即报环保办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由环保办根据事件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学校领导、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并通报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应急处理按照《吉林大学突发辐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引发辐射安全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事件情节给予通报、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临床医院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单独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吉林大学突发辐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校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辐射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在执行国家分级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就国家较大和一般等级辐射事故,细化校内辐射事故等级。根据辐射安全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安全事件分为:)分为校内重大辐射安全事件、校内严重辐射安全事件和校内一般辐射安全事件。

(一)校内重大辐射安全事件: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较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或者3人以上(含3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二)校内严重辐射安全事件: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2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校内一般辐射安全事件: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四.应急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吉林大学突发辐射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分管校长为总指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为副总指挥, 成员包括: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宣传部、保卫处、医院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负责启动、终止应急预案,决策指挥、全面部署应急事项。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负责在辐射事件应急响应期间,传达、贯彻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三)各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单位设立应急救援小组,组长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在应急响应期间组织相关人员按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的安排开展具体的应急救援工作,向上级部门上报事件信息等。

(四)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环保办组建辐射安全管理专家组,并负责与省内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确定相关专家组成辐射安全事件应急专家组,为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五.应急报告

发现辐射安全事件后,由当事人或者放射源安全管理负责人立即向应急办报告,应急办接到报告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向长春市政府应急办、环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丢失事件时还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应急启动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七.应急处置

(一)发生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丢失事件时,保护好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二)发生人员的意外放射性照射事件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配合卫生部门迅速将其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和救治;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紧急安全措施,配合卫生、环保等部门处理现场,并进行事件调查。

(三)发生放射性核素污染事件时,立即组织疏散人员、封锁现场,配合环保、公安等部门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事件人员采取紧急防护处理,配合卫生部门迅速将其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和救治;配合环保部门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并采取措施尽快清除污染;污染被清除后,被污染现场须经检测达到安全水平,方可解除封锁。

(四)发生放射性工作场所火灾事件时,应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和救护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出现放射性核素泄露。若发现已发生泄露,则按照放射性核素污染事件处理。

(五)应急终止。由省(市)环保部门对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后,确认辐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且无继发可能后,由应急指挥部召开工作会议,形成应急终止的决定并公布。

八.调查与评估

由应急办组织专家组对辐射安全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省市辐射安全管理部门。

九.责任与奖惩

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辐射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辐射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急预警联系电话:

吉林省环保厅监测处:89963072;18704304499;

吉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88906275;18704300032;

长春市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85378268;13086878586;

学校应急报案电话:85151258;13009120094

公安系统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