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1〕94号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的管理,在保证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在采购之前必须进行购置论证。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以“立足需求,科学论证,关注效益,合理布局,结合实际,避免重复”为指导原则。
第三条 在开展仪器设备购置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应做好拟购仪器设备的基础资料和答辩材料的准备工作,填写《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审批表》(简称《论证审批表》,下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结合学校工作任务对拟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及工作量进行预测分析;
(二)拟购仪器设备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说明,包括:仪器设备适用的学科领域,拟选品牌、型号、规格、性能、预算价格及技术指标等;
(三)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每年所需运行、维修经费的落实情况;
(四)拟购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六)校内外共享方案;
(七)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四条 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会的组织办法:
(一)对于预算价格在人民币10 万元(含)至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购置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论证原则召开专家论证会;
(二)对于预算价格在人民币40 万元(含)至30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有关职能部门和购置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
(三)对于预算价格在人民币30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学校相关领导组织有关专家、职能部门和购置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
(四)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专家组由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和管理两部分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对于预算价格在人民币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应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加,对于预算价格在人民币10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邀请的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 40万元(含)以上设备购置专家论证会要重点讨论拟购仪器设备能产生哪些效益、与现有仪器设备形成怎样的布局关系、购买哪种级别、型号最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支撑条件是否满足仪器设备运行、如何避免简单的重复购置等等。
第六条 对于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 万元(含)至40万元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的程序为:
(一)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召开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论证会;
(二)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论证审批表》,经费负责人和论证专家组组长要在《论证审批表》上签字;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现有仪器设备情况和购置论证情况进行审核;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上签字批准。
第七条 对于预算价格在人民币40 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的程序为:
(一)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论证审批表》;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拟购仪器设备是否属重复购置进行审核,并对拟购仪器设备安装和运行的外部条件进行现场考察;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召开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论证会;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上签字批准。
第八条 对于预算价格在人民币30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经专家论证会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审议,主管副校长签批后进行购置。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好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材料的归档工作,建立电子目录方便查询。
第十条 对于已批准的国家财政部修购资金支持的设备类项目,不再重复进行购置论证,审批要求同上。
第十一条 对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预算总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和批量预算总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和审批,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