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0)393号
为促进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设立“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共享基金”),为做好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共享基金为吉林大学设立,来源于学校每年为共享基金安排的专项预算及其它收入,为校内参加共享的贵重仪器设备依托单位(为学校批准独立建制的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提供的测试、制备、上机等服务的补偿费用,用以补偿申请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缴纳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 各依托单位利用贵重仪器设备为“校内”各单位提供测试等服务时,依托单位和申请单位可以联合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经费补偿。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中注明申请单位需缴纳费用和为依托单位提供补偿费用的金额,补偿额度以此为准。
第三条 各依托单位按相关学校批准的收费标准,对申请单位收取测试费;申请单位按照校内划转方式向依托单位支付费用;双方不得支付或收取现金。
第四条 向校内其它单位提供共享服务的依托单位有资格申请共享基金,依托单位的机组人员不能在使用本单位的贵重仪器设备时向学校申请共享基金。
第五条 依托单位和申请单位在设备共享服务完成之后,联合按要求填写并报送《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补偿基金申请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在报送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批复,财务处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划转,共享基金的申请和审批随报随批。
第六条 基金转账完毕,获共享基金资助的申请单位要根据课题的完成情况及时填写《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评价表》,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未交《评价表》的申请单位,将不予受理下一次的共享基金申请。
第七条 各设备依托单位在为校内提供共享服务时,以“成本补偿,杜绝盈利”为工作原则,依据仪器设备运行的水、电、暖、实验耗材、人工等费用,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拟定所管理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经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凭《吉林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
第八条 财务处为依托单位设立“贵重科学仪器设备开放收费及补偿”专项科目,依托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收费科目的经费管理。补偿基金到账依托单位之后,由依托单位的负责人按照各机组的工作量,对款额进行再分配。
第九条 共享服务校内收费标准一般应低于使用外校同类设备服务价格的60%,对于达不到成本部分,由学校共享基金补偿。以利于调动依托单位和申请单位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收费未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单位,一经发现将追究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成本标准的估算:
校内收费由材料消耗费、水电暖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构成。
收费 = 运行成本费 + 管理服务费
1、运行成本费:
运行成本 = 水电暖费 + 耗材费 + 日常维护费 + 技术服务费
2、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 =(仪器设备折旧费 + 运行成本)×15%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