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吉林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规定》。

实行营养保健只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根本的办法应在设备、工艺、防护上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

一、营养保健范围

营养保健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作人员,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

二、营养保健等级

(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一般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作人员。

2、固定式r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作。

4、加速器的实验运行人员。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作。

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3×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作人员。

2、使用固定式Y射辐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作。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作。

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作人员。

2、固定式r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作人员。

丁级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和物理致害因素工作。这类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

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酸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有毒气体或粉尘。

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他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

4、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乙级

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6、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

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

8、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9、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10、专职从事电镜维修、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丙级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校级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系级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

4、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5、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害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7、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

8、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9、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位置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隔辐射及一天辐射八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10、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100千周至30兆周)下工作的人员。

11、长期在大于90分贝(A)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除外)的人员。

12、经常在38度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及锻工铸工等。

13、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丁级

1、经常接触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2、校印刷厂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排字工。

3、空调、冰箱等致冷设备的维修工。

三、享受营养保健等级的核定

营养保健是一种抵御职业毒害的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严格执行营养保健的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标准。

(一)、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出申报(包括等级及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系(所)主管负责人审核平衡,由系(所)汇总报学校主管部门平衡审批,确定定级。

(二)、已核定的等级,每年复核一次,遇有由于工作变动,新项目确定或原项目完成及一些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学生原则上不予享受,如遇特殊情况,参照本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酌情发给营养保健。

(三)、在应急照射的情况下(一次或几次),所受剂量当量在10—20毫西沃(1—2雷姆)时,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半年;所受剂量当量在20—50毫西沃(2—5雷姆)时,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一年。

(四)、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只准享受其中一种。

(五)、凡连续从事丙级或丙级以上的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而调作非放射性工作时,可按原级延发三个月保健。第二次享受这样待遇时,两次之间间隔必须要连续从事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并且第一次延发的时间不得计入放射性工作时间。

(六)、连续二年从事放射性工作享受甲级者给半个月疗养,疗养期间保健照发。

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凭接受单位证明,由主管部门按校内标准审核发放。

(七)、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经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放射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病休期间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被诊断为不宜继续从事放射性工作者,可根据剂量资料并听取医院及劳资部门意见后,确定其保健等级和享受期限。从事非放射性有害工种经专门医院诊断因职业中毒而住院,在住院期间享受原级保健待遇,出院后可视病情和诊断酌情处理。

(八)、放射线类、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保健

四、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

按已核定的等级,由基层负责人按月填报每位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数额,报院设备秘书审核汇总,报校主管部门办理。

(一)、从事放射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凡有剂量监督可按月累积剂量当量值确定保健待遇。

(二)、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作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待遇;全月接触18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级别的100%;10—15天者享受75%;5—10天者享受50%;小于5天者可以跨月累积,二个月累积的天数,达7天以上者享受50%。

(三)、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三至四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以日计算时达到22天为满月,每日享受金额为享受级别满金额的1/25。

(四)、病假、事假、探亲假、离职学习和非有害工种出差时,应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待遇。

(五)、对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的实验室等场所进行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应享受与该实验场所工作人员同等保健待遇,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

五、保健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关于各级保健食品的规定和长春市目前物价情况,经核定,各类各等级保健津贴为:

放射线类:              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类:

甲级:70元/月             甲级:45元/月

乙级:55元/月             乙级:35元/月

丙级:45元/月             丙级:25元/月

丁级: 20元/月             丁级15元/月

放射源库保管员:100元/月

医学解剖室工作人员:200元/月

六、保健津贴经费来源

(一)、从事研究生基础教学、本(专)科生教学工作的工作人员及有关学生,需享受营养保健的,其保健津贴从保健经费中支出。

(二)、从事科研工作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需享受营养保健的,保健津贴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对既从事教学工作又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应适当加以区分,按工作情况从不同经费中支出。科研项目结束,保健津贴自行停止。

(三)、校办企业,承包单位及参加创收人员的保健费,从单位收入中支付,可列入成本。

(四)、其它行政部门、后勤部门有关人员的保健费,一律从本单位行政包干经费中支付。

(五)、保健费不能预支、亦不能借支、按月申报,按月领取。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作废。解释权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吉林大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0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