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长春市公安局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的正常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具体管理办法,落实学院(中心、所)和实验室负责剧毒化学品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使用、保管、处置工作环节,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二、 使用与保管
1、剧毒化学品的领用和保管必须严格实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人发放、双人领用、双本帐(即实验室有记录、学院有记录),学院(中心、所)有专人登帐管理、具体使用单位有使用记录。做到领用有登记,回收有记录,交接有手续,使用损耗有记载,专项使用,结余交回,严格控制。
2、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
3、各单位凡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按要求在防护设施或专用实验条件下操作。
4、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剧毒化学品;学生实验用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象指导,指导教师要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切实负起责任,并作好每天使用情况的记录。
5、剧毒化学品必须与性质相抵触的爆炸、易燃物品及其它物品分类存放,不得混放在一起。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和存放场所应当设置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本单位内和所属各实验室上述危险品储存的数量,节假日应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集中保管。
6、凡剧毒化学品禁止外调、外借。
三、处置
各单位凡使用剧毒化学品,在实验完毕后,未经处理的残渣、废液不得任意倒入水糟,污染环境,做到及时收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剧毒化学品进行统一处置。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