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安全、环保、和谐的校园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降低碳排放,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环境保护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贯彻国家各项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落实校园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并对突发性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第三条  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须自觉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学习环境保护知识,宣传环境保护理念,执行环境保护制度,在享受良好校园环境的同时,积极履行保护校园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由校长领导、分管校长负责;学校环境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环保办),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负责全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校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协助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各学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单位是校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二)起草制定学校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和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指导校内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宣传环境保护政策,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四)制定学校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环境保护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环境监测,掌握环境状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职责

(一)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位领导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落实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环保办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师生员工职责

(一)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增强环保意识,宣传环保知识,维护校园环境;

(二)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环保办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管理

第八条  合理利用水资源,尽量做到一水多用或循环使用,降低耗水量,减少污水排放量,加强对实验废水、医院污水、生活污水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九条  实验废水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省市废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对不能处理的,要采取集中收集,统一处理。

第十条  校医院产生含有病原体的带菌废水,须进行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方可排放。

第十一条  学生食堂及校园内、家属区从事餐饮经营的业户,对含油废水须进行去油污过滤处理方可排放。

第四章 废气污染防治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向大气排放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须具备处理设施和排放设施。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安装锅炉须办理报批手续,经省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启动。

第十四条  提倡各单位使用无公害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随意丢弃挥发或焚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及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五章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产生各类噪声源的单位,须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隔声、减声和消声措施,使其环境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以保障校园和居民区环境的安静。

第十七条  在校内进行建设的施工单位,对造成噪声污染的各种施工机械,要采取有效的隔声防噪措施,对超过噪声标准的施工作业,除抢修抢险工程外,学校有权限制其作业时间或停工治理。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使用的各种音响器材、发音设备其声响须符合相应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六章 有毒、有害化学废弃物管理

第十九条  有毒、有害化学废弃物是指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危害,或者在不适当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有毒、有害化学废弃物,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化学废弃物须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严禁随意倾倒、丢弃、掩埋。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在有毒、有害化学废弃物运输、存放过程中应杜绝“扬、撒、漏”等情况发生。

第二十三条 环保办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化学废弃物进行统一处理。

第七章 辐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是指对我校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大学辐射安全管理办法》,认真落实辐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

第八章 医学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学废弃物是指在教学、科研实验中因使用医用试剂、医学药品、医疗器材、动物样本等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生物、医用、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为规范学校对医学废弃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学废弃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学校有关要求对医学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运送及处理,杜绝医学废弃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医学废弃物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医学废弃物暂时贮存设施,及时分类收集。暂时贮存病理性医学废弃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三十条  当发生医学废弃物环境污染时,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向环保办及其他相关职能部分报告。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污染防治、综合治理与利用、环境监测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2.对污染和损坏环境的行为勇于制止、检举以及在环境保护事故中救助有功。

第三十二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他人健康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学校授权基建处、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十四条  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按照《吉林大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吉林大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国家环保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临床医院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单独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